《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法律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