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住所 和居所以及惯常居所,如何区分?

住所与居所不同。住所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居所是暂时居住地,但是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一般为一年以上的时间,但住院治病除外),在特定事物终了后即离去之意。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地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一起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住所地的确定关系到受诉法院,财产执行法院等的确定,与公民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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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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