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赋强公证是什么意思
指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赋强公证在维权的时候可以免去中间诉讼环节,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线赋强公证就是线上完成整个公证流程,不用当事人去公证处当面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如果是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可以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以其便捷、经济、高效的特点,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维护交易安全和降低债权实现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5个条文,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言之,《规定》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改变了既有规则或实务做法:
第一,《规定》用多个条文,从多个角度,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仅为公证债权文书,而不包括执行证书。《规定》第3条,明确作为执行依据的是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第4条,明确公证证词应当列明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而这是对执行依据的要求;第9条第1款,明确申请执行时效从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10条,明确应当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确定执行内容。
第二,《规定》解决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权限制过严问题。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08《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证民事案件规定》)第3条第2款,在裁定不予执行前,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不能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
这不仅给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时,债权实现权利造成了障碍;而且也导致债务人的实体抗辩失去了在诉讼中主张的机会;更使得利害关系人的诉权非因自身原因无端丧失。为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第7条第2款)、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第8条)时,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在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时(第24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则可以基于实体事由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第22条)。
第三,《规定》区分执行依据的实质要件、作出程序违法、所载请求权实体不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查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0条,无论是公证债权文书要件存在瑕疵、作出程序违法还是所载请求权内容与事实不符,均通过不予执行程序解决。而根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的要件瑕疵,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第5条);如果系程序违反则应由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由执行审查部门审查(第12条);如果为实体事由,则不再由执行程序审查,债务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第22条),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普通诉讼(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