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条款对照表
责任主体 违反条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处罚 非法生产单位 18 74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立即停止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设备,并处10-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安装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限期由有资质单位重新安装。 超出许可种类范围进行特种设备生产(设计、维修)活动 制造单位 20 75 擅自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特种设备 停止制造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设备 责令改正,没收设备,5-50万元罚款 76 特种设备未经型式试验即投入制造 停止制造未经型式试验的设备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3-30万元罚款 21 77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按TSG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2-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 81-1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 按要求改正,达到具备生产条件方可生产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停止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81-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停止生产 停止生产,5-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9 81-2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停止生产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3-30万元罚款。 安装单位 23 78 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 书面告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10万元罚款 24 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XX 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XX 25 79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锅炉清洗过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 销售单位 27 82-1 经营单位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停止经营 没收设备、违法所得,3-30万元罚款。 82-2 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责令改正,1-10万元罚款 82-3 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停止经营 没收设备,3-3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出租单位 28 82-1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停止经营 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3-30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13-2 86-1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1-5万元罚款。 14 86-2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工作 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工作 13-2 86-3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61-1/2 95-1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责令接受监督检查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20万元罚款 61-3/4 95-2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的被查封或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责令改正 5-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使用登记证书。 使用单位 33 83 未办理注册登记证 到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办(海口市政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证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1-10万元罚款。 35 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 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3/40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标记 按规定设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标记 39 未对XX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对XX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未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40-1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接受检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接受检验 44 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69-3 未指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32-1 84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监检合格的特种设备 停止使用 罚款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0-3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2-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2 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仍继续使用 在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48-1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48-1 61-3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指硬件) - 查封、扣押(小于30天) 48-2 61-4 使用、销售达到报废条件/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有许可的充装单位 49 85-1 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责令改正,2-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充装不符合TSG规范的移动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符合TSG规范的移动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主体 85-2 擅自从事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停止充装 取缔,没收气瓶,10_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使用单位 36 87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2-10万元罚款。 43-2 未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电梯维保单位 45-1 88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停止进行电梯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