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案例
后续治疗费超出原判决确定的数额,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8年9月23日13时,被告王某驾驶轿车在超越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与其相撞,致原告李某头部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针对各项损失提起诉讼,经鉴定,王某二次手术费用为38000元,法院对医药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进行了判决。2020年9月28日李某住院做了颅骨修补手术,花费医疗费60617.7元。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超出鉴定费用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计8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病历复印费***计18835.58元。
三、裁判理由: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在交通事故案件对二次手术费进行了鉴定,亦在该案中进行了主张并获支持,鉴于原告本次治疗花费的医疗费大于鉴定结论确定的二次手术费38000元,为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得到弥补,对超出鉴定结论38000元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四、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于后续治疗费,包括本案中涉及的二次手术费用,有两种方式可以主张:
一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是有鉴定结论的,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都会选择在第一次诉讼时,对二次手术费、护理期、误工期等申请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实践中鉴定的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数额差距不大,当事人一般不会再行诉讼。但本案中,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费60617.7元,超出鉴定费用38000元。法官认为,关于医疗费的认定,应首先适用该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也就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李某提供了医药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该费用确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二次手术治疗费用,法院核减先前已判决的鉴定费用后,对剩余部分费用应予以支持。
虽为同一交通事故引发,但是在原审判决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后续的治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支付。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侵权行为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应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证明以后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一次性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