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拍卖的

拍卖也称竞买,资本主义制度一种买卖方式”,这是79年版本辞海中的解释,相隔十年以后出了第二版,上面是这样说的:“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买给出价最高的人”,应该说这是一大进步,是改革开发的结果。拍卖品是不是都是处理商品,现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换季拍卖等,实质上是一种大甩卖、贱卖,我们所说的拍卖是一种高档次的行为,不是削价处理,价格是不固定的,必须要有二个以上的买主,要有竞争,价高者得,没有这三个条件的不能称为拍卖。

《中华人民***和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

经济学界认为:“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

拍卖基本原则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术语

拍卖当事人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应计费用 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

成交价 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 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 又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 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拍卖的好处 它通过一个卖方(拍卖机构)与多个买方(竞买人)进行现场交易,使不同的买方围绕同一物品或财产权利竞相出高价从而在拍卖竞价中去发现其真实价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观随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场需求,最终实现商品的最大价值。

方式

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英格兰拍卖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荷兰式拍卖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第一位应价人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起拍价后及最低增幅,由竞买人竞相应价,拍卖人依次升高叫价,以最高应价者竞得。若无人应价则转为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得。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标准增量式拍卖

这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与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速胜式拍卖

这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反向拍卖

反向拍卖也叫拍买,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由采购方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采购方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定向拍卖

这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

规则

国际货物的拍卖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

2.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的进行。

3.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拍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和投标式拍卖。前者是指由拍卖人宣布一个最低价格,然后由买方或卖方逐渐增高价格直至成交;减价拍卖则与之相反;投标式拍卖采用的是“密封递价方式”,由买者在规定期限内将自己的出价放在密封信件内递给或寄给拍卖人,经拍卖人比较后,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并向社会公布。

流程

拍卖业务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货主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和分批→拍卖行编印目录并招揽买主。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货物→了解商品品质→拟定自己的出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拍卖行一般还提供各种书面资料,进行宣传以扩大影响。

2.正式拍卖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3.成交与交货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拍卖行分别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买主通常以现汇支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仓库交货条件到指定仓库提货。由于拍卖前买主可事先看货,所以,事后的索赔现象较少。但如果货物确有瑕疵,或拍卖人、委托人不能保证其真伪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拍卖人要负担保责任。

拍卖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在金融类使用较多,在公***场所从.......元起价,价高者得.

拍卖,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置国有资产时,按照《拍卖法》对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由来

拍卖一说从哪儿来

“扑卖”指的是宋代一种全民热衷的博彩行为,小到衣物玩偶,大到车马宅院,出售时都搞“扑卖”,这个词经过演变,在今天的陕北话里保留了部分词义,叫作“扑面”。

而“扑买”一词指的是投标夺买,是政府向商人、民户出卖某种征税权或其他权力的制度。在一系列的语音演变之后,它或许与我们今天常用的“拍卖”颇有关联。

陕北有一个专用词,用于赌博时或玩儿色子赌酒时,在赌注上加倍,它的读音是“扑面”。在玩耍兴奋的酒桌上,常听见决心加倍的大声叫喊:“扑面!”

这个词源自宋元时期的“扑买”、“扑卖”。

扑买就是投标夺买,是宋元政府向商人、民户出卖某种征税权或其他权力的制度。也叫买扑、承买。

南北朝已见包办租税。五代十国时,吴越国的龙泉县县民张延熙用1009贯819文钱扑买了县内三个酒坊,获利丰厚。杨亿《武夷新集》十五《论龙泉县三处酒坊乞减额状》里说:“县民张延熙贪婪无识,遂入状,添起虚额,扑买勾当。”这是史书最早记载的扑买实践。宋朝时为稳定酒业税源,实行包税。南宋建炎以后,为扩大税收,任人加价扑买,承办包税。元代,包税范围则不限于酒醋。

《宋史·赵开传》:“浚锐意兴复,委任不疑,于是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使卖供给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槽,设官主之,曲与酿具官悉自买,听酿户各以米赴官场自酿,凡一石米输三千,并头子杂用等二十二。其酿之多寡,惟钱是视,不限数也。”

《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二十七金皇统七年:“帝谕宰执曰:临安居民皆汲西湖,近来为人扑买伦(作)田,种菱藕之类,沃以粪秽,岂得为便?况诸库引以造酒,用于祭祀,尤非所宜,可禁止之。”

《元史·耶律楚材传》:“富人刘忽笃马、涉猎发丁、刘廷玉等以银一百四十万两扑买天下课税,楚材曰:‘此贪利之徒,罔上虐下,为害甚大。’奏罢之……自庚寅定课税格,至甲午平河南,岁有增羡,至戊戌,课银增至一百一十万两。译史安天合者,谄事镇海,首引奥都剌合蛮扑买课税,又增至二百二十万两。楚材极力辩谏,至声色俱厉,言与涕俱。帝曰:‘尔欲搏斗耶?’又曰:‘尔欲为百姓哭耶?姑令试行之。’楚材力不能止,乃叹息曰:‘民之困穷,将自此始矣!’”朝廷税收一百一十万两,他有钱人一扑买就给二百二十万两,加倍,皇上能不动心吗?这是给他们家挣钱呀。

扑卖,也写作“博卖”,也叫“卖扑”,是商贩以赌博招揽生意。多以掷钱为之,视钱正反面的多少定输赢。赢者得物,输者失钱。宋时,中央地方,干部百姓,全民热衷扑卖。

宋·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卷三:“每日入宅舍宫院前,则有就门……博卖冠梳领抹、头面衣着、动使铜铁器皿、衣箱、瓷器之类。”卷十:“御街游人嬉集,观者如织。卖扑土木粉捏小象儿,并纸画,看人携归,以为献遗。”卷七:“池苑内除酒家艺人占外,多以彩幕缴络,铺设珍玉、奇玩、匹帛、动使茶酒器物关扑。有以一笏扑三十笏者。以至车马、地宅、歌姬、舞女,皆约以价而扑之。”赌注竟然能下到三十倍之多。

由此,“扑买”、“扑卖”的词语流传了下来。到今天,陕北使用的“扑面”,似更接近古代的“扑卖”。在民间,它们的词义只剩下了“加倍”,它们的读音也走了样儿了。

但是,在当代普通话里,有一个已经走入大雅之堂,进入市场经济的词,却很像“扑买”。它就是今天的“拍卖”。虽然中国古代寺院等已有拍卖估衣之类的行为,但由于现代拍卖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于是就有说“拍卖”一词来自外语。其实,拉丁语说拍卖的“Auctio”、“Autuc”和后来英文的拍卖“Auction”,都不会翻译成“拍卖”这个汉语音。古时,“扑”有音与“博”音近,所以“扑卖”可以写作“博卖”。而今天拍卖的“拍”,又曾有与“博”一样的音。《康熙字典》释“拍”:“《集韵》、《韵会》、《正韵》并伯各切,音博。”宋代《夷坚志》里也把酒税承包者叫作“酒拍户”,实际上应该是“酒扑户”,是扑买的意思(杨联升《国史探微》)。我想,会不会是这个词的“博”音,渐渐演变为“拍”音后,正好赶上商业行为的拍卖被引进来。于是,“扑买”这个自古以来用于具有税权拍卖特征的政府行为的词,便被拿过来继承使用了,也被普通话认可了———成了“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