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小区没业委会,业主与物管纠纷多发,到底谁来“做主”?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2月8日发布公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让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也能有序管起来。
现实中,由于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业主与物管纠纷多发,又遭遇维权难。松散的业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条例就“物业管理委员会”专设一节,明确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吸收各方代表,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一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一人;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业主代表,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人民政府代表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做哪些事?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