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适用对象是

我国刑罚适用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 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刑法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全部适用其生效以前的行为。这常见于一个政权建立之初所颁布的刑法,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23条规定:“本刑法典对于实行前未审判的一切案件,同样适用“;

二、完全没有溯及力,也叫从旧原则(旧是指旧刑法,即行为时刑法,以下同)。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完全不适用,只能依据行为时刑法审理案件,“英美判例采之”;

三、部分有溯及力。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是完全适用,也不是完全不适用,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从轻原则,部分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