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职律师补贴办法

开门见山,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要求,完善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按照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制定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充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事关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司法行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有关规定,按照明确责任、分项核算的原则,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不同服务形式,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级法律援助各项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项目,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完善补贴标准,规范支付工作

(一)法律援助补贴范围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及其补贴标准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法律咨询补贴、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等类型。

1.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伤害方面的仲裁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2.值班律师值班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3.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4.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计算。

5.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服务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上述办法确定。

(三)法律援助补贴构成

法律援助补贴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构成。

1.直接费用是指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的费用。差旅费中所包含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同级财政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以办案实际天数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代拟法律文书费等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2.基本劳务费用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和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为2个(含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以相应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为基数,可依据受援人数适当增加补贴额度。

2.办理***同犯罪案件和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一审案件以及死刑、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跨省办案或者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可适当上调补贴。

3.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的,对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实际酌情给予补贴。

4.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领取基本劳务费,实际产生的办案直接费用,从法律援助机构日常运行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五)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

1.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补贴支付工作,对合格以上的案件和其他已办结的法律援助事项,应按月或按季度将补贴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2.各地要对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不予支付补贴的情形作出规定。

3.各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年度执行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一)建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1.各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于2021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本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管理办法,并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管理办法,分别报送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2.各地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二)推行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的差别化发放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补贴与服务质量相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发放办法,依据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划分不同等级办案补贴标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三)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和监管能力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实践提高机构人员办案能力、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

(四)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