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关晓彤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
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关晓彤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关晓彤并不是合同主体,也不是公司的唯一股东,那么在合同纠纷中,关晓彤个人并不适合资格作为被告。但是,如果关晓彤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是“虚假”情形的界定,具体案件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单纯认为存在合同纠纷就一定属于“虚假”,人民法院会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近日,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这话题登上了热搜,很快引发网友热议。公开资料显示案件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是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是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晓彤。对此事,涉事奶茶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关晓彤并非合同主体,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针对网传关晓彤以及公司被诉事情,已委请律师依法调查,积极处理。
2020年8月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关晓彤父亲关少曾间接持股35%。“天然呆奶茶”官网,该品牌是天然呆公司携手关晓彤创立,关晓彤为店长。值得关注的是;之前加盟商爆料,天然呆奶茶公司不给开发票、没有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证。
“关晓彤并非合同主体,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是不是意味着关晓彤与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律关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
关晓彤不是合同的主体,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确实没有不实的地方。但诉讼中,关晓彤也被列为被告,在司法中,一般的消费者因为食品药品质量受到损害,广告代言人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这起纠纷,个人认为,虽然关晓彤也被列为了被告。但是,关晓彤不是必然要承担这个责任的,
关晓彤的父亲间接持股,也就意味着,明星的家人可以从这个奶茶品牌中,间接得到经营收益。合同纠纷责任承担的方面,也会影响间接持股人的收益。
目前,很多明星关联餐饮加盟店事件“翻车”频发,那么,加盟机构无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加盟商与企业签订的加盟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事实上,明星关联的连锁餐饮机构,也要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有关机构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才能开展相关业务。至于明星关联的连锁餐饮机构有没有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证,需要法院去进一步查证。假如,明星开设的特许加盟机构,没有经营许可证,面临的问题就是,加盟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就应该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假如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分担。
很多的加盟商因“明星效应”加盟公司,之后发现明星真正不是经营者。那么,加盟商与明星有没有法律纠纷?这件事情很多时候是加盟商的“明星效应”的期望值。期望落空之后,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有的能够关联到明星,有的关联不到明星。
希望以后,明星们认认真真地参与品牌的经营中,不要只是挂一个名,之后,别人去打理。一定要对明星自己形象有保障。明星也要对得起,追随自己、认可自己的粉丝,粉丝是冲着明星而购买产品或者加盟品牌的,一定不要被自己粉丝起诉,而承担责任,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