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程序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士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