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的区别

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的区别如下:

1、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 权利和义务 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2、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全权代理的权限:

律师全权代理的权限主要是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综上所述,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务的代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