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院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不能超过全国人均消费支出的三倍。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由政府提供一定资金或者物品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决被执行人给付未履行义务的款项,并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执行和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算方法为:每人每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不能超过全国人均消费支出的三倍。其中,最低工资标准、全国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及其调整幅度,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由国务院规定。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数以户口登记为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非是一个“大小通吃”的标准,而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的。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结合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出、负债等各项情况综合考虑,给予适当的执行保障。

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怎么办?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最低生活保障义务,建议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或者减轻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法院会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措施,如缓期支付、减轻义务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对经济特别困难的个人和家庭的一种基本保障措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适当的保障,并及时变更或减轻最低生活保障义务,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首搏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