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在内容上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在内容上是要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来制作的,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8、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 疗效最佳 、 保证治愈 、包治 、 根治 、 即刻见效 、 完全无毒副作用 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 最高技术 、最科学 、最先进 、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 、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7、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百度百科——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