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法律主观:
在旧中国,盛行订婚。在新中国,我国 民法典 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婚,法律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婚约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双方解除即可解除,一方解除婚约也不必取得他方的同意。 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法定程序,是从确保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它的意义在于: 1.不保护婚约,可以防止他人借订婚而干涉婚姻自由。 在旧中国,婚约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常常通过婚约的形式实现。那时,流行着“娃娃亲”、“指腹为婚”等。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法律上不保护婚约,但在农村仍存在着订婚的习惯。其中有些人借给儿女订婚而进行包办、买卖。他们的婚约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种手段。法律上不保护婚约,就可以防止借订婚而干涉婚姻自由。 2.不保护婚约,可以照顾到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 青年男女恋爱,是相互了解的过程。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情投意合,确定恋爱关系;志趣不投,不中意,断绝恋爱关系;需要长期了解,然后决定是否确定恋爱关系。恋爱过程有的时间短,有的几年。尤其是早恋的青年男女,一方面缺乏社会经验,考虑问题不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升学、就业、进城、提干等个人条件的改变,可能导致思想变化,影响恋爱关系。这些情况,在社会上屡见不鲜。法律上不保护婚约,则便于青年男女自由选择伴侣,更加适应恋爱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避免双方或一方不完全自愿的婚姻的形成,以保障婚后生活美满幸福。 3.不保护婚约,是近代以来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便于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律接轨。 我国民法典不保护婚约,是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要求,既有利于贯彻执行婚姻自由原则,又符合当代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在这里应当指出,由于受旧的传统的影响,有的人,包括父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借订立婚约包办儿女婚事,从中索要大量彩礼,讨价还价;有的“媒婆”、“媒棍”借订婚之机从中牟利,索要大量财物。对此,应由人民 法院 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 教育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