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理学兴起,认为失节事大,为何女子离婚改嫁却十分普遍?

宋代是我国封建时代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的统一王朝。这一时期的妇女离婚、改嫁的现象比较普遍,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就是《宋刑统》明文规定了“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而国家法律的制定一定要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宋代法律在婚姻关系中赋予女性“能过就过,不能过离”的底气,其实是商业经济前所未有繁荣之下,社会各阶层义利观念转变后形成的必然结果。

财产继承权、离婚权和再嫁权保障宋代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

古代女性“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一生都局限于家庭之中,婚姻权利的重要性无异于二次投胎。两宋是程朱理学兴起并成为官方认可的主流思想的时代,理学家程伊川提出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守贞观念让如今的世人普遍想当然地认为宋代女性备受“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束缚。但是事实上不仅北宋时期上至宗室权贵,下至平民百姓,女子再嫁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到了南宋,妇女再嫁也还是平常,著名女词人李清照丧夫后再嫁,又毅然离婚就是典型的例子。可见理学贞节观念在当时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宋代女性受惠于唐代遗风,社会地位有所提升,守贞观念并不浓厚。同时在空前繁荣的商业经济影响下,士人一反儒家思想视商业为末业的传统,经商蔚然成风。“君子”也重利轻义,因此出于“经世致用”的务实考虑,妇女离婚、再嫁的法律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泛。而且统治者以及士大夫还以实际行动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支持妇女再嫁。

1、厚嫁——宋代女性的重要财产继承权

由于宋代科举制度不断完善,读书人投身仕途大有可为,因此当时的男婚女嫁并不看重门第,“榜下择婿”可以成就士庶通婚的佳话。

再加上商品经济发达,无论贫富家庭的父母都有能力尽量为出嫁的女儿筹措丰厚的嫁妆,即使低嫁,女儿的婚后生活也不至于窘迫。而从史料来看,宋代公主出嫁的妆之贵重甚至超过了亲王聘礼的规格。

宋代的礼制和法律都保护女性的嫁妆权利,厚嫁之风让女儿实际上可以合法分得可观的父家财产,嫁入夫家后不会低人一等。而且宋代法律明确规定,嫁妆是由妇女自由支配管理的私产,离婚或改嫁时都可以带走,这也构成了女性面对家庭婚姻生活的重要底气。

2、宋代法律条款赋予女性更大范围内的离婚自由

宋律在承袭唐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再做修订,关于离婚的规定远远超出了“七出”“义绝”的范围,女性的离婚自主权明显扩大了。新增了诸如婚内受辱可以提出离婚、丈夫犯罪可以提出离婚、因丈夫病狂而提出离婚等有利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条款。

除此以外,从实际案例来看,宋朝法律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理由也多种多样。有妻子美貌嫌丈夫丑而提出离婚的,有因丈夫出轨风尘女子而提出离婚的,有不堪丈夫辱骂构陷而提出离婚的……都获得了官府的判决支持。

3、宋代女性再嫁的主要情形一览

宋代女性再嫁中的主要群体是寡妇,《宋刑统》允许符合条件的妇女再嫁。苏轼曾指出寡妇百日再嫁与礼教不合礼教,但让贫困寡妇守节也并不可取,不如再嫁他人改善生活条件。

不少士大夫对于生母再嫁也表示理解支持,如范仲淹母亲丧夫后贫困无依改嫁,他也随之改名朱说,长大为官后孝敬奉养母亲,母丧后才改回本名。

宋代离婚再嫁的女性又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形。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宋代女性有离婚再嫁的底气只是相对于后世明清时期的女性而言,实际上在男权社会被休弃的可能性更大。离婚后虽然可以归宗依靠父兄,但再嫁一般也是势在必行的。

例如因著名的《钗头凤》唱和而流传后世的陆游与唐琬的爱情悲剧中,唐琬因婆母不喜而被迫与丈夫离婚,不得不改嫁宗室子赵士程。虽然这位良人的人品家世甚至更胜前夫,她却依然郁郁而终。总的来说,宋代女性再嫁是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风气许可的。

宋代女性离婚再嫁现象普遍并不意味着地位平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整个宋代社会,对于女性的贞节观念其实是比较宽松的,遭遇不幸婚姻的出嫁女有二次选择的机会。但是宋代女性离婚再嫁的现象普遍并非在封建社会实现了男女平等,仍然处于男尊女卑的社会关系之中。

宋代被陈寅恪先生誉为华夏文化造极之世,是罕见的没有直接亡于内乱的统一王朝。“文治”之下经济、文化高度发展。随着城市的发展、市民阶层兴起,一部分妇女得以走出家门,投身商业、手工业的生产中。推动经济发展,地位有所提升,在家庭婚姻生活中有了一定的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权、再嫁权。

然而这些主动权绝大多数都掌握在父亲、丈夫等男性手中,女性并没有独立的私有权利。离婚、再嫁很多时候也还是身不由己地听命于父兄亲长,自然谈不上男女平等。

总结

由于上承唐代开放的社会风气,以及繁荣的商业经济影响。宋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妇女以嫁资为主的财产继承权、婚姻生活中的离婚、再嫁权的保护。赋予了婚后生活不如意的女性“能过就过,不能过离”的二次择偶底气。

然而随着程朱理学的发展,限制女性离婚再嫁的“守节论”观点日渐占据了社会舆论上风。到了元朝理学的官学地位长期确立,朝廷明令禁止命妇、出征军人家属等女性再嫁。

而到了明清两代,程朱理学盛极,妇女再嫁受到严重限制,在从上到下都褒扬“守节贞妇”的沉重舆论压力下,有的烈妇以断臂、毁容等自残方式表示守节的决心,甚至以死殉夫。

因此相较于后世,在妇女离婚再嫁情况并不鲜见的宋代,女性在家庭婚姻生活中显得比较有地位,但实际上依然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中处于弱势,还远远谈不上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