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如下: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