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高校法律问题案例
我觉得疾病不应该成为求学被拒的理由。
昨天刷新闻的时候看到一则报道说,河南一考生因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缘故被高校拒绝录取了。即使超过了一本线42分,但是却面临着无学可上的艰难处境。
这名考生名叫张智铭,今年河南高考,他取得了551分的优异成绩。本来他满怀信心地去填报河南师范大学,但是没曾想竟遭遇了学校的提档、退档。
张智铭说:“他自己所报考的本科提前批志愿高校为河南师范大学,但是遭遇了提档、退档,本科第一批志愿仍旧填报了河南师范大学,但是也遭遇了提档、退档,之后询问该校的招生办工作人员,对方却告知,因为自己患有疾病,学校决定不予录取”。
看到这样的事情之后,许多小伙伴感到十分气愤,觉得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味,为张智铭鸣不平。为此,我也查询了有关的资料,想要知道学校的做法是否合规合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录取规则》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病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根据规定可见,学校的做法也并无违规之处,因为张智铭的确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行列。但是不违规并不意味着就合理。的确,如果学校接纳张智铭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风险,不过如果就连学校都不愿意接纳他的话,他以后还有前途吗?
张智铭好不容易考取了好成绩,能上一所不错的大学,但却因为身体因素遭到高校拒绝。没有学业、他以后的生活能好吗?而且,试想就连学校都以这种理由拒绝他,以后工作单位大概率也会以这种原因拒绝他的求职,他还有希望吗?
同时张智铭表态如果有学校愿意接收他,他愿意和学校签订无责任协议,也就是说在校期间因患病导致的一切后果和学校无关。
当然,学校采取的做法不违规,也是正常举动。也正因此,我们没有过度批判,但是我认为这些高校可以做得更好,有更合适的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仅仅凭规定让一个求学者被拒之门外。
身患重病者,生活本就比普通人更不容易,如果社会再不给多一点的关爱,他们的生活还能有“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