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讯是什么意思

提讯:将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讯。《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提讯对刑事检察来说几乎是必经环节。因为见到真人和看笔录完全不一样。

很多人对讯问工作缺乏重视,认为这只是核实证据,自己的笔录一般也不会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不能仅以口供定案,但是口供在证据中的核心地位始终是不可动摇的。

如果嫌疑人有罪,那他是犯罪的当事人,他最了解犯罪的一切情况,而这些情况中的很多细节是目前卷宗都没有反映出来的。

如果嫌疑人无罪,那他是辩白无罪最好的信息提供者,比如他可以提供不在场的情况,与案件无关的情况,正当防卫的情况等等。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去挖掘。

讯问的关键与其说是问,不如说是听,关键是让嫌疑人自己打开话匣子,将内容自然的表达出来。只有自然流畅的谈话,对方才会进入一种放松状态,更有可能说实话。我们需要让对方自然陈述的差不多,然后根据他已经表达出的信息点,与我们通过阅卷所得来的关切点,也就是我们最需要解答的一些案件问题,将它们结合起来,不经意的提一下。

用简短的,不是很正式的问话,不要打断嫌疑人已经进入的心流状态,稍微引导一下信息的表达方向。

讯问要想达到一种比较放松的状态,其实就像在聊天。

讯问的目的在于核实证据,但一定不要忘了,你问的不是证据,而是人。

人有一个特点,具有开放性和无限可挖掘性,你可以跟他一直聊下去,能够挖掘出比卷宗多得多的内容,包含了更大的信息量。

因为证据是死的,人是活的。

有些内容你如果不提讯,是永远不可能知道的。

我们不能因为嫌疑人犯了罪,就认为他是天生的坏人,尽量不要过多地进行道德谴责。

要在嫌疑人表现出悔恨和忏悔的时候,肯定他不是天生的坏人,在其能够如实供述的时候,要肯定他的态度,可以说他是一个敢作敢当的。

嫌疑人也需要鼓励,他们也希望得到理解甚至同情。你在理解他的时候,他是可以感受得到的,他也会开始理解你,会尽量配合你的提讯包括以后的诉讼流程。

因为他觉得你是就事论事的人,没有因为他犯罪,就对他的人格进行贬低,让他保有最后的尊严。

尽量减少指责,增加理解。不是同情犯罪,而是对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惋惜,比如问他当时图什么呢?问他当时有没有能够避免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然后***同分析当时为什么没有阻止犯罪的发生,把他的理性思考激发出来,以一种外部视角检讨自己的罪行,让他自己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而不是把结论强加给他。

提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的提讯主要包括形式合法与内容合法。

形式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讯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书记员一般不应独立进行提讯、提讯应在规定场所内进行、提讯笔录项目完整、嫌疑人、讯问人、记录人核对笔录并分别签名确认等。

内容上,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应被严厉禁止,提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辩护、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

检察人员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卷宗的审查而先入为主。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引导、记录人在记录过程中对于原始供述内容的主观判断、取舍、精练、用语变化都会导致供述与供述笔录间存在差异。

3。全面性原则

既要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针对有罪指控所做的辩解,要引起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

4。规范性原则

规范是质量的前提,想做好提讯工作就必须对提讯工作加以全方位的规范。首先,提讯工作的规范配置应当是一检一书,检察员主要负责讯问,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在此基础上双方互为补充。其次,使用规范语言进行提讯是规范提讯的核心,尽可能的以庭审的标准规范提讯用语,诱导性发问、指示性发问、欺骗性发问等不规范的讯问方式均应主动加以避免。

5。计划性原则

计划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讯问提纲。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制定较为详尽的讯问提纲,但注意要与庭审的讯问提纲加以区别,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提讯时就把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盘托出。第二,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的加以准备和学习。第三,讯问人和记录人要根据预审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嫌疑人语言特征和语言习惯,在语言和文字方面,结合讯问人与记录人的配合问题,进行有计划的准备。

6、安全性原则

要通过规范提讯行为杜绝各种危险情况的出现。在提押犯罪嫌疑人至提讯室的过程中,应保证两人提押,提讯人应始终保持在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讯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提讯人采取坐姿与嫌疑人正面近距离接触,核对笔录或其它物证、书证的,应让嫌疑人坐在原位进行;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一般要选择提讯台以外的其他位置,签字时提讯人仍应处于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待收好签字笔后再取回笔录。此外,应尽量避免嫌疑人接触卷宗材料,并随时注意观察嫌疑人的情绪或生理变化,提早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如中止讯问、及时还押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