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人民检察院哪个部门受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是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结束后,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是否确定起诉。非法拘禁案件由公安局立案受理并侦查。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公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也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关键是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公民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后,会移送给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但这是检察院内部的事情了,只需要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控告即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就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非法拘禁是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结束后,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是否确定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