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过世,家人继承遗产却不理债务。债主:欠我的30万向谁要?
有时候谈及到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时,很多人会问:光惦记着继承财产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承不承担?难道只想着争好处,却不承担责任么?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继承财产和承担债务的关系,还是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中: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简单解释就是:
如果放弃继承,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责任。如果不放弃继承,并不是继承人承担债务,而是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相应债务。如有剩余,继续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剩余,则无遗产可继承;如果资不抵债,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承担,否则,债权人吃亏。所以,一旦债务人去世,从“理论上”,债权人的钱是可以要回来的。但现实中“人死账消”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应当由谁来偿还?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笔借款引发争执老杨为做生意周转,朝好友老张借了30万块钱。
老杨与老金是二十多年的朋友。生意难做,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向老张开了口。老张平时不管钱,家里的财政大权掌握在妻子手里。
听到兄弟的难处,老张满口答应下来。回家之后跟妻子商量,拿出30万来救个急。妻子不乐意:即便是好友,也不要在钱上有什么往来。钱之所以能聚人,是因为都挣着钱了;万一亏了、更何况还是借出去的钱,30万不是小数目,拿不回来就连朋友都没得做。
为此老张跟妻子吵了一架,执意要借。实在拗不过,妻子答应了,但是提出必须有两个条件。一听妻子口风松动了,老张又是满口答应了下来,按照他的话说:
“这个你放心,亲兄弟也得明算账。”
老张的妻子特意叮嘱了两件事:
一件事是要写清楚,是用于老杨的生产经营,才把钱借给他;一个是要通过银行转账,而且一定要写明备注“借”。
虽然老张觉得妻子事儿多、显得“不仗义”,但是还是遵从了妻子叮嘱。老杨急着需要钱解燃眉之急,想也没想就同意了。当时俩人约定好一年之后连本带利一并还掉。
过了一年,老杨的生意依然没有什么起色。一开始老张不太好意思开口要,到后来慢慢意识到钱很可能要不回来,不住的打电话催着还钱。到后来,老杨索性不见了,电话也不接。真应了那句话:谈钱伤感情。
谁知更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老杨突发意外过世了。这下子老张急了,人没了,这笔钱怎么要?有时候看着老杨留下的孤儿寡母的确实也心疼,但是想想30万块钱更心疼。加上爱人不住的抱怨催促,老张找到老杨的家人,说起这笔欠款的问题。谁知老杨的爱人回道:
“这笔钱你朝他要去,我不知道这事儿。
人刚走,你就开始过来要钱,这不是在欺负我们孤儿寡母么?你对得起老杨么!”
话说得让老张揪心,但是,现在哪儿还有“人死账消”一说?老杨没了,家里应该要承担这笔债务啊!
事情前前后后拖了一年多,久争不下,老张没办法,选择的打官司:把老杨媳妇告了。
老杨过世之后,妻子就把家里财产办理了继承过户。老杨的父母已经不在,所以老杨名下的存款,自己跟已成年的儿子各自一半,房子过户到她自己名下。
在要求偿还债务的诉讼过程中,老张拿出当初的借条,而且也查到了当初借钱时的转账记录,以此为证据,来要求对方偿还债务本息。
最终的判决结果,让老张多多少少松了一口气:由老杨的妻儿,偿还债务。当然,与老朋友家的关系,也彻底断掉了。
权利与义务权利,指的是老张作为债权人,应该要争取的合法权益;义务,指的是老杨欠的这笔款,谁应当承担偿债义务。
老杨是债务人,因突发意外过世,是不是意味着就不用偿还这30万了?肯定不是。
在这个事情中,有三个关键点:
其实老张应该感到庆幸,尤其是要感谢他妻子。
当初在妻子的要求下,做了两个非常关键的动作:一个是借条,一个是转账记录。
这两个证据加到一起,才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发生了借贷关系,而且老张确实把钱借给了老杨,所以,双方真正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老张妻子的要求,貌似不那么“仗义”,但是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非常关键和重要。
钱是老杨欠的,妻子有没有偿还义务?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妻子是有偿还义务的。这个偿还义务,与老杨是否去世,没有关系。
因为老杨借这笔钱的目的是用于生意经营。婚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赚了钱,这笔钱妻子同样作为受益人;反过来,如果生意做赔了,总不能只让丈夫一个人赔吧?这不成了光占便宜不吃亏么?
所以,虽然钱是老杨欠的,但是,因为妻子属于这笔钱的受益人,同样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老杨过世了,遗留下来的财产,分给了妻子和儿子。
按照开篇部分介绍的继承相关法规,老杨的妻子、儿子按照继承遗产份额比例,来承担这笔债务——因为二人没有放弃继承,就要从可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先把债务部分扣除出来,之后剩余的方可继承。
至于说老杨妻子需要承担的那部分债务从哪儿出,是从遗产中出、还是从其个人财产中出,是另外一回事,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需要注意什么?如果债务人去世,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全部或者适当保护:
情况(一):要有客观证据证明自己具有合法债权。情况(二):债务人留有遗产、有其他债务受益人或者担保人。第一种情况之前我们提到过,老张确实要感谢他的妻子。因为有借条、有转账记录,证明了这笔债务的真实合法性。
有时候光讲情面,是你对别人讲情面,万一到了无法偿还的时候,别人是不是会对你讲情面,就不好说了。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
债务人过世之后,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足够用于偿还债务——这时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讨。当初这笔债务,除了借款人之外,还有其他受益人——这时候,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受益人追讨。如果当初签订借条的时候,中间有担保人——这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