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夏、商、西周时期
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
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