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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