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成判几年
五年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成伙同他人在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劫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杜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杜成仅是参与和帮助他人打被害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经查,上诉人杜成等人在骗取被害人出来后,便拳打脚踢,同时抢走被害人的小灵通和BP机。其证据,既有被害人柏祥稳陈述,又有与柏祥稳同行的另一被害人郑伟的证言,还有刘炳金、刘程、蔡秀鹏、杜爱华等人的旁证材料证明,另外,柏祥稳办理的补机手续,也印证了本案发生后柏祥稳重新购置小灵通和BP机的事实。而上诉人杜成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也用手摸柏祥稳的口袋。可见,上诉人杜成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明显的。故上诉人杜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理由,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