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什么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矿井的标准是什么?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2、将生产建设技术、地质资料收缴煤炭管理部门;
3、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矿井财产要妥善处理;
5、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6、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