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颁布的土地法案是
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颁布的土地法案是《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
此法案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地开展了土改运动。至此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土地改革的意义:
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
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
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
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7、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这是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按《土地承包法》你已经没有这项权利了。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