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民法典对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如下: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大类:

(一)原始取得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5、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其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继受取得

1、合同买卖

双方民事主体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转移。

2、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死后的合法个人财产。

3、遗赠

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公民、集体组织或国家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遗赠的财产。

二、所有权的特性:

(一)完全性。所有权乃所有人一般性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二)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三)弹力性。当物上设定了他物权时,所有人享有的权能已经受到了限制。

(四)永久性。并非是指所有权永远不会归于消灭,而是指对于所有权不能如他物权那样预定存续的期限,当事人不能作出此种预定,国家也不能。

三、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我国法律列举了所有权最典型的四项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

(三)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所有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将所有权的权能加以分离从而为他人设定限制物权。行使他物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四、国家所有权的主要特征:

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在:

(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了私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外,国家还可以凭公权力来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税收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四)形式方式的特殊性。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