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因果关系作出客观、正确的认定,决定着医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关键问题。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及裁量性的特点,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是医学界依据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作出的判定,必然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注重的是事务之间的逻辑关系,该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在现实中,受制于人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难以把握某一特定行为同某一特定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因果关系理论逐渐被“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代替,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加害人必须对以他的不法行为为相当条件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对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因此依据此理论,法官只需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能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判明原因事实同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即可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官不能直接依据医学会鉴定结论中“医方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评价作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陈某作为充血性心力衰竭及心脏病患者,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对于心衰的处理欠积极即速尿和血管扩张剂剂量使用不够,客观上会导致减轻其心脏负担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陈某的死亡,故医方在诊疗方面存在不足,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