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对非法取证进行法律监督
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非法取证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非法证据有: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4、其他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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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