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住宅楼的底商不允许开饭店,有什么法律做依据

各地政策不同,以浙江省为例住宅楼底不容许有提前规划的饮食餐馆

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治的排污标准: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单位;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

中***三门县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