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判决
法律分析:婚内隐私权,与普通隐私权是有区别的,是指夫妻之间不愿让对方知晓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对方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但这种权利应当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取得平衡,即夫妻另一方也依法享有合理的知情权。至于限制人身自由,则与夫妻关系没有本质上的联系,公民均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