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是否有权拒绝律师了解案情以及主办人员联系方式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一般来说了解案情是不可以的,因为正在侦查中案情是需要进一步侦查的,至于联系方式这个没有规定,实际生活中一般去侦查机关一次连交委托手续都办了,联系方式看办理过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