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国安全生产法历经2009年、2014年两次修改,最新一次于2014年8月31日修正,并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便因此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经历2009年、2014年两次修订。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为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