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什么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3、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7、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