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想解除合同

法律主观:

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只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如果乙方是无故终止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乙方是由于甲方发生了根本违约情形而解除的合同,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终止合同的,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