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怎样有法律效力

送货单是交易凭证或证据,通过确认即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合同当事人(收货方)的确认即视为收据(实为债务方的欠据),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庭的质证获得了采信即属于法律证据。

法律分析

(一)证明效力最高的一种,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盖章。公章的证明效力高,收货方应当对其加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二)有承运人的签章,但没有收货方负责人或经手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收货单位公章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三)最为复杂的一种情况,没有收货方签章,只有收货方签字。这种送货单的签收具有一定的瑕疵,在庭审中,收货方可能作出以下两种抗辩:第一、收货方承认签收人为收货方员工,但否认该员工获得签收授权。(四)具有客户签名的订购单等同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要负违约职责;(五)供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合同上无单位的印章,但是,签约代表的做法是职务做法,签字代表单位。订购单如果具有合同的要件和内容,则对两方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只是一方的要约,合同未成立,对两方无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