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