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商家和送餐人员有哪些义务

2017年9月5日,食药监总局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正式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外卖商家、送餐员、平台网站的经营行为做了严格规定:

外卖商家(包括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

1.开设实体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

2.取得通信主管部门和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在网络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公示变更信息;如实公示商家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如实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4.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6.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送餐人员:

1.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此外,对于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确保相关信息真实;与商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监测;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商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公示相关的审查登记、监督、报告、投诉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