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到别人家里的贵重物品丢失,可以要求管理这个物品的人赔偿么
视情况而定。分情况: 一、如果是无偿保管,非保管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保管人不用承担责任;二、如果是有偿保管,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按实际情况,如果保管人是免费保管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是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是指替委托人保管物品的人,保管人要认真履行保管的责任,保护物品的安全,如果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损毁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保管人主要权利:(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2)有权验收保管物。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