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本溪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是多少
本溪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就诊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50%左右;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40%左右;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30%左右。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则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和医院级别而有所不同。
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报销比例为50%,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为45%,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为40%,起付标准为800元。
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报销比例为75%,起付标准为300元;在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为70%,起付标准为600元;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为65%,起付标准为9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单次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来说,单次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60%。
综上所述,本溪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因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50%左右,而在县级、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则较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则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和医院级别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检查、治疗、购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5%的比例报销;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报销;退休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报销;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5%的比例报销。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