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规定产假有多少天
深圳劳动法并未规定产假有多少天,深圳产假天数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来的,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广东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80天,***为178天,产假时间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到生产后两个半月。
法律分析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时间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到生产后两个半月,但在分娩前十五日开始休息并不是硬性规定,如果个人身体状况不允许,提前一点也是可以的,如果身体状况良好,也可推后一点休,不管提前多少天休,前提要先与公司商议达成一致。同时符合难产情况的,由医生开具难产证明可增加15天难产假,同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据广东省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广东在此基础上增加80天,***为178天。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可借机降低其工资,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也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