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什么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依据民法典规定什么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依据民法典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概念定义
民法典中规定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并以此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需要。这种收入可以是全职工作、兼职工作、临时工作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收入。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时,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适用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未成年人已经完成了义务教育,但还未满十八周岁,并且已经开始参加工作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收入。如果一个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他或她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他们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对他们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并承担生活责任的认可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