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金最新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保证金最新规定有:
1、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银行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当在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