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护理假2022年新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一、法律规定的法定假期有哪些

1、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春节7天,元旦1天,五一节5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3天,国庆节休7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

(3)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将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休。

2、带薪年休假

(1)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产假

4、丧假

5、探亲假

二、有什么情形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