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所讲的浪费人

顾名思义,“浪费人”就是铺张浪费成性的人。这类人没有精神疾病、没有生理缺陷、拥有正常的思维能力,但其行为能力却被从《十二表法》以来的罗马法、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所限制,即禁治产或准禁治产。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如何判断某人是浪费人?限制其行为能力至何种程度?限制的理由是什么?我国是否也存在浪费人这种法律现象?应当如何应对?面对这些颇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国内学界鲜有研究。本文将以《十二表法》、《市民法大全》等罗马法原始文献(注:本文所引用的《市民法大全》中的片段除了特别说明外都译自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the Institutes of Gaius,the Rules of Ulpian,the Opinions of Paulus,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and the Constitutions of Leo,Trans.and edited by S.P.Scott,TheGeneral Trust Company,Cincinati,1932.另外,为了提高理解的准确度,对来自《学说汇纂》的片段的翻译都同时参考了Alan Watson的英译本与Sandro Schipani的拉意对照本,即The Digest of Justinian,English Translation Edited by Alan Wats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Philadelphia,1998;Iustiniani Augusti Digesta seu Pandectae,acura di Sandro Schipani,Giuffrè Editore,Milano,2005.)与具有典型意义的民法典为主要依据对前述问题作一番梳理。

何谓浪费人?学者认为,浪费人并不是指任何挥霍者,而是指通过无遗嘱继承取得了祖产(bonapaterna avitaque)并以不顾对自己的家庭造成重大损害的方式管理该财产的家父[4]。如此,浪费人便被从行为标的与行为模式这两个方面作了界定。浪费行为的标的是通过无遗嘱继承而取得的祖产,这涉及到两个问题点:祖产;无遗嘱继承。前者说明只有挥霍祖产才被禁治产,挥霍其他财产则不在此限。古罗马的家庭有罗马家庭与自然家庭两种特性,以***和末期为界,越前越属于罗马家庭,越后越属于自然家庭,罗马家庭以宗亲、家族的利益为主而自然家庭以血亲、个人的利益为主[5]。祖产的延续是罗马家庭延续的基础、是宗亲的利益之所在。因此,祖产说甚为合理并得到广泛的支持。(注:参见:徐国栋.2010年春季学期《罗马法史》讲稿[M].未刊稿,33;周枏.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36;黄风.罗马法词典[K].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8;Cfr.Pietro Bonfante,Istituzione di Diritto Romano,10ed,G.Giappichelli Editore,Torino,1957:231.)后者说明所挥霍的祖产是通过无遗嘱继承而来的,通过遗嘱继承而来的则不在此限。值得赞同。从该条文的位置来看,整个第五表先后规定了四个制度:妇女监护、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与分割。而该条文处于规定法定继承的条文之间,理应也属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尽管现在的《十二表法》本就是后人还原而得,其原貌如何、当时的立法是否具有体系性都是可以质疑的,但这至少表明了还原者也持此看法。浪费行为的模式是超出自家财产能力而进行支出。这种挥霍行为是一种管理祖产的行为,并因为寅吃卯粮而对家庭造成重大损害。一言以蔽之,浪费人就是在管理通过无遗嘱继承而取得的祖产过程中,超出财力范围进行支出的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