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考虑保护黄河、防治水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该规划的目标是推动黄河流域的和谐发展,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根据《黄河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应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该规划主要考虑保护黄河、防治水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旨在推动黄河流域的和谐发展并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了解黄河流域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二是制订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纲要,包括黄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内容;三是实行分步实施,按照规划纲要,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并进行实施和监测。此外,黄河流域综合规划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黄河文化和传统,保护黄河文化和自然遗产;二是坚持生态优先,保障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三是加强科学研究,提升黄河流域的科技创新能力。

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监督和评估?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其制定和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监督和评估。具体来说,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制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经考核验收后予以定稿和公布。规划实施过程中应设立专项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监督和评估,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达成情况等进行跟踪回顾和总结评价,并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是推动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防治水灾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该规划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加强监督和评估,为实现黄河流域的和谐发展和生态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三条 黄河流域综合治理应当遵循综合性、统筹性、生态优先、应用科学技术、公众参与、保障民族团结等原则,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加强流域综合管理,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