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一疑,得之于法。法讲公正,人人守也。法人定法,人人受之。知法守法,不知受罚。知与不知,受制于人

法律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且其中在执行法律过程,还有一个认识和理解的不同,这必然有可能产生“枉”。

知道法律的人,和不知道法律的人,二者对待法律和遵守法律,都是平等的,法盲和知法犯法,是二者极端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