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

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复制权

(五)发行权

(六)出租权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翻译权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

(6)罚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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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