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律师

这是有关金融律师多方面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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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各行各业中,没有一个行业象金融业这样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如此广阔的拓展空间。国家统计局公布,至2002年初仅国有金融资产就达10 9万亿元,而非国有金融资产则远远高于国有金融资产,如此庞大的资金实体所产生的惊人的资本流动、所催生的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形成了全社会的经济架构的主体;而货币资本的商业化流动对整个社会商品交易的道德规范(如诚信)的有序整合起关键的、主导的作用。而要实现上述两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它虽不能提供象利润一样值得追求的动力,但它确是不可或缺的“润滑油”,起到减轻摩擦、促进散热的功效。而金融律师正是携带了这些“润滑油”的“工程师”。

金融业理性发展离不开律师服务。长期以来,金融业内人士对律师的认识与其他社会公众一样有所偏差。有的认为律师的作用仅仅局限于为金融企业催讨债权,甚至于有的人认为金融业高度专业化无须律师服务。考察一下国内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可知,违法违规行为给金融业带来的创伤数年内也无法来复,即使中央政府实施的不良资产剥离政策也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金融企业与国际接轨;对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银行可知,律师早已成为金融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专业人员。从理论上讲,金融业的功利性、追求利润的非理性有时的确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师用理性的、规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导和论证。

律师业的发展不能忽略金融业这个大市场。

值得强调的是,一般人认为金融保险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只是律师为金融保险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问题,往往忽视了金融保险企业业务的相对人——客户,其实,为金融保险业的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也应是律师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分析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目前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金融业内部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院离退休人员、法律掮客等。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说是“百万雄师过大江”,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出现律师独家服务一枝独秀的局面。

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未有特别限制,这实际上没有授予律师享有独占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业法律顾问条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已在事实上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不仅可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且可以代理诉讼业务,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其办理的诉讼业务囊括了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律师业务。而大量的法院离退休人员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于法庭内外,难免以挑辞架讼、拉拢腐蚀法官为能事,这不仅腐蚀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肌体,也使律师在金融业的业务拓展受到严峻挑战。

2、律师服务定位不准。

律师在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充当“救火队员”,金融企业涉及诉讼请律师打官司,这好象成了定势。在经济落后地区这种现象更为突出,金融企业出了官司才请律师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多,而正式聘请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少;即使金融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法律顾问,而平时重大业务活动邀请律师参与的少,出了问题发生纠纷才请律师参与的多。

上述律师服务定位偏差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和律师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对律师的作用往往认识不够,有的企业领导人偏面以为律师不懂金融业务,正常的业务活动通知律师参与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律师的工作主动性也不够,对金融业业务不熟悉甚至有意“扬长避短”。基于以上原因,有的地区很少金融专业律师,有的话,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诉讼律师”而已。

3、律师知识结构不适应要求。

对金融企业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是一个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师中符合这个条件的人数远远不足。试想,一个金融律师如果对金融行业特有的资产债表、浩繁的帐务科目、经过精算的各种费率如坠五里云雾,那又如何处理专业性极强的金融法律事务呢?如果对国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业的运作规则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又如何能在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呢?

金融业是一个比较封闭、保守的行业。长期以来,国家对金融的特殊保护导致了不少业内人员的盲目乐观和夜郎自大,其信贷人员对《担保法》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证,金融业内部人员不少人认为自己是金融专家,而许多法律问题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金融问题。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进而体现自己的价值的,金融业固有的弊端一时难以根除,这就尤显律师知识结构之欠缺。

4、法治环境令人难以乐观。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工作难以体现公正和效率,而律师的工作则被无情地湮没,从而导致金融企业对律师信心的失却。

今年以来,似乎有的地方在党政部门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废金融债务的假破产又有死灰复燃之势,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党政(不如说是某些党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债权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难以得到法院的保护。与此同时,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睹的,许多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门交纳的,金融部门对诉讼费的巨额挂帐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又往往以“社会安定”、“职工上访”、“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决。

在那些偏离公正、无视效率的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金融律师处于尴尬的地位,律师在对金融债权的维护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难怪有些金融企业“与其花钱请律师、不如花钱找法官”了。律师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烂了的司法所湮灭,这决不是律师个人的错。

5、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为买方市场。

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外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师在与这些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律师同业的恶性竞争,不仅使律师无法按正常的标准收费,更使金融保险行业无法确立对律师必要的认同。

三、金融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1、精通法律的律师。不管作为个体的律师侧重于哪方面业务,毫无疑问,必须是一个法律专家,律师应该对我国的现行法律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融会贯通的理解。在发达地区,作为一名金融律师,还需熟悉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师。不能要求每一个金融律师都是金融专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应熟悉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走势,对具体的金融业务运作(包括信贷、财务、结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发达地区的金融律师,还应当掌握必要的国际金融业务知识。

3、品行高洁的律师。在金融这个典型的以资本追逐利润的行业,更需通过律师体现正义与法律的精神影响力,律师要不为或至少少为名利所动,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金融律师,才有可能使律师固有的品质在金融业内具有渗透力。

4、综合能力强的律师。在为金融业服务的过程中,律师的语言(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对事物的综合判断能力应达到一定的火候,还应具备与金融业内人员合作的练达的技巧,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却为一个优秀的金融律师所必需。

四、几点设想和建议

1、培养和造就金融律师。

律师要专业化,“万金油式”律师必将为市场所淘汰,这已成为***识。如何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的金融律师呢?这可能是说时容易做时难,窃以为:(1)要有计划地积极选送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的律师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积极引进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加入队伍。上述两措施都需律管部门牵头,“选送”涉及到费用,可与被选送人订立合同,“引进”的关键则在于是否能为新人提供成长的土壤。律师行业目前普遍存在进人上的太过宽松问题,忽略了在实质上对人才的大范围的培养和专业化的培育,这无异于是对律师人力资源的掠夺性经营,此现状必须改变。(3)培育和扶植具有专业化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或一定规模的所内专业化分工,此措施与律师的现行分配机制有冲突,需要律管部门、律师所、律师个人的联动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务应重新定位。

律师对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从事后参与诉讼转移到事先参与论证、提供防范于未然的法律意见上来。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师实现观念上的转变,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另一方面还需金融企业改变对律师的偏面认识。

3、金融法律服务市场要净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总是不解决,大谈律师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也是非常困难的。近年来有人撰文建议我国实行企业律师制度就很好,它实质上是将目前的企业法律顾问纳入律师整体框架内;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尚需时日,但随着律师统一着装出庭、律师人数渐成规模,此问题之解决倒不成问题;关键是社会上以牟利为生的法律掮客,则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师所运机制必须进行改革。

目前《律师法》所确认的国办所形式在事实上已渐趋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点也决定其不可能有大发展,律师所的主体是合伙所,而合伙所的现状是问题多多,“合伙”而“分心”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合伙所对律师新人没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对律师专业化分工无长远规划,大多数律师实际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识储备。在这种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必须以律师所为单位进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机制,实行专业化分工,积极向金融部门推介自己的服务品牌和专业律师以形成团队合力。

5、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容忽略。

我们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师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优势,也不能夸大其作用,孔子曰“过犹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过程中,律师自身的努力虽然重要,但来自金融和司法两方面的因素非常关键。行政化的、腐败的司法从根本上是排斥律师的参与的,而封闭保守的金融业同样也会在客观上限制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这些都需我们加以研究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