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好法律公正和客观公正的关系
(《法理学
——
法哲学及其方法》
238
页,华夏版,
1987
年)罗尔斯也认为:
“
正义的
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或更准确地说,
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
决定由
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
”
(《正义论》
5
页,社科
88
年版)尽管法律可能抛开公
平,
但公平却总是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人间的一切,
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
尽管法律本身不是公正问题,
而是建立某种秩序的问题,
而公正也不是法律问题,
而是按照
何种原则建立秩序的问题,但法律和公正却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法律作为制度对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内在需求决定了公平和正义本身不仅仅是建立法律
制度的手段和评判法律制度的标准,它也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
对于特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讲,必然有特定的,由经济规律所决定的,
并为历史
的人所普遍接受的分配方式,即所谓
“
公平
”
的分配方式。因此,一方面,特定法律制度由于
是建立在特定社会客观物质条件上的上层建筑,
它必然反映这种公平观;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
的人是所有制度的主体和对象,
因此,
追求建立稳固的法律制度就必然追求把历史的人的公
平观充分吸收到制度中去,
力求法律制度符合公平观,
否则,
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
会意识形态不断的挑战而逐渐失去稳定性和权威性。
其次,
人类历史的进步也使公平的观念取得了社会制度的意义,
而法律制度逐渐丧失了
“
定分止争
”
的原初意义。现代社会,人们要求
“
平等不仅是表面的,不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
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
平等的观念
”“
已经成为国民牢
固的成见。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448
页,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亚里士多德
认为,
“
法律所事,在保持群益,或纳至佳及领袖公民于道德,故用公平一字之时,辄有为
群治造福或保持福源之义。
”
法律制度成为
“
为群治造福
”
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公平进而
逐渐成为了法律的目的和核心价值。(《伦理学》第五章商务
1933
年版,转引自《西方法
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版
1982
年
432
页))
总之,
公平是在广泛的社会规范领域内起作用的一种意识形态,
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
一种社会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制度。
公平观念与法律制度正是在建立社会分配制度的问题上发
生了紧密的联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
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建立稳定法律制度必须以
公平为标准和手段。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
社会公平逐渐成为建立法律制度的追求目标和社会
理想状态。
二、公平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尽管公平和法律联系十分密切,但二者同样存在矛盾与冲突,关系十分复杂。
首先,
由于公平观念具有普遍性,
其在伦理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中同样有着重要的支配
力,
这一特点往往使法律在公平面前陷入形式正义的泥潭。
合乎法律要求的
“
公平
”
状态往往
却不能符合道德领域的公平规范,
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亚里士多德
认为,
“
不公正者常不合法,而不合法者不尽为不公正也。
”
他提出:
“——
是否君子诬蔑小
人,抑系小人欺罔君子,犯奸淫罪者为君子或为小人,都无区别。法律视个人平等,但就事
论事,唯问其孰为作奸者,孰为受害者,孰为不公之原动,孰为其事之牺牲而已。
”
(《伦
理学》第三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版
1982
年
432
页)
H.H.
焦奇
姆解释说,
“——
例如,如果小偷是一位绅士而受害者是一位乞丐
——
城邦里的下等阶层的
成员之一,
这种等级的差异与法律无关
——
法律关心的一切就是眼前这两人,
一个获得了
不公正的利益,
而另一人受到了公正损失。
因此,
这里存在
——
一种必须平等化的不平等。
”
(转引自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95
页,政法大学
1994
年版)
一般地讲,
法律是按照公正的原则制定并按照公正的原则实施的,
但法律制度本身不是
伦理或者道德,
在对待社会问题时,
往往会采取与伦理道德不同的态度,
二者必然存在这样
那样的冲突。
这些冲突往往会使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或仅仅作为制度时得不到公平的正面评
价,从而使法律成为形式正义的代名词。
其次,
公平观念又是具体的。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作为社会意识的公平和平等观
念必然随着客观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动,
随着阶级地位的不同而迥然不同。
尽管法律也必然
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相比而言,一方面,法律显然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法律
是作为统一的形态存在的。因此,在公平意识往往表现为特定社会中存在先进的和落后的、
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等多重形态的同时,
法律往往显得跟不上时代,
不能满足人的要求。
公平观念往往在具体的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中显示它的价值判断作用,
其要求对立双方得到
公平对待的内涵往往随时间、
地点、
场合和人物的不同而不同。
而法律作为全社会一体遵行
的规范,
又主要是从普遍的场合,
以同一或近似同一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法律施行的结果不
可能同时符合多重标准,
因而也往往显得不公正。
法律的统一尺度和公平的多重尺度显然存
在内在矛盾。
康德指出,
“
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公正,
也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
同样使他感到不好回答,他的回答可能是这样:他极力避免在他的回答中重复公正是什么,
而指出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的真实情况,
但不解答所提出的普遍性问题。
在特定情况
下说明什么是公正,
这是很容易的,
就象指出在一定地方和一定时间的法律是怎样定的或者
可能怎样定的一样。但是,决定法律的执行是否公正,这就非常困难了。
——”
(《公正的
哲学原理》,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398
页,北京大学版
1982
年)
另外,
法律作为社会制度,
其价值追求是多样的。
法律不仅仅追求公平,
还要满足秩序、
效率、安全、简明扼要等规范的内在需求。
(见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四章第二
节,政法大学
1996
年版)公平和效率、安全和简明之间存在的矛盾必然反映在公平和法律
的关系上。
奥斯丁举例说,
一个穷人从富裕的邻居家偷走了少许财产,
这样看起来并没有什
么,是无害的或确实有益的。但设想一下,如果偷盗是普遍的,那全国将会怎样?(《法理
学大纲》第二讲,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513
页,北京大学版
1982
年))从
公平观看来,上述行为无关紧要,但从安全和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显然不能视而不见。另
外,
象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是十分明显的。
波斯纳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和崩溃性征税的
关系以及价格下降导致社会供给减少的关系有很有说服力的论述。
(《法理学问题》
第四部
分,政法大学,
1994
年版)法律尽管追求公平,但公平仅仅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一,事事
以公平的标准去衡量法律,必然使法律无所措其手足。
总之,
由于公平主要作为社会观念存在,
具有具体性、
多变和在更广泛的社会规范领域
内起作用等特点,
而法律则主要是作为制度而存在,
具有稳定性、
统一性和多重价值追求等
特点,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三、结论
公平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与矛盾决定了如下几个原则。
首先,
法制原则。
人类社会客观上的基本需求秩序首先是要有安全、
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所以,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的特点,能够最有效地保证安全,维
持秩序的实际效果,法律制度或类似于法律制度的某种社会分配方式就是人类社会所必须
的。一个社会只有保证了稳定,保证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谈得上其他。公平尽管可
能是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
或者是一个社会、
一个集团所追求的理想价值观,
但公平观念不
能上升到首要价值观的地位。
也就是说,
一个可能不公平的法律制度一般说来是比没有法律
制度还是要优越。我们应该从无法无天的
“
文革
”
动乱中汲取深刻的历史教训。
第二,
民主原则。
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
然是极端重要的问题。
又由于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稳定性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
保证法律
制度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把公正作为标准和尺度,在这个问题上,民主是法律的最好助手